问: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项目中,可以将企业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吗?
答:不可以。把企业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,涉嫌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,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,是违法的。
法律依据为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号)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,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、资产总额、营业收入、从业人员、利润、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,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、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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